傅品权律师
傅品权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房产纠纷 损害赔偿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8-2727-8110

接听时间:07: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东莞律师 > 东莞东城区律师 > 傅品权律师 > 亲办案例

叶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

作者:傅品权  更新时间 : 2021-03-01  浏览量:1512


公诉机关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男,19**年5月5日出生,居明身份证号码:36*****19**050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住宁都县********。因赌博于2013年9月1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组织卖淫罪经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9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同年9月2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押解回宁都。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辩护人黎某某,江西赣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傅品权,广东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1月6日立案。本案经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于2005年承包经营了“李村温泉度假村”。为带动度假村的生意,获取更多利润,被告人叶某某在2014年至2018年的每年都组织十余名卖淫女在该度假村从事卖淫活动。在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叶某某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叶某某当庭认罪,但辩称其安排、组织在度假村卖淫的卖淫女只有8、9名。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未对卖淫女进行控制、管理,其行为只是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本案部分同案人、证人说卖淫女是9人,因此卖淫女应认定为9人,即使成立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也不属于情节严重,建议在五年至五年六个月间判处其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某于2005年承包经营了宁都县某某村,”宁都县某村温泉度假村”为带动度假村的生意,被告人叶某某在2014年至2018年2月案发,每年的10月至次年的4月,都会组织多个卖淫女在该度假村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叶某某联系卖淫女来度假村,为卖淫女提供免费食宿,统一卖淫女提供性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操作流程等。被告人叶某某先后雇佣了同案人黄某某、周某某、焦某(均已判刑)及叶某某、曾某某、卢某某、赖某某、彭某某等多名工作人员。其中黄某某负责度假村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待客人及安排卖淫女供客人挑选;焦某负责度假村前台收银及管理账目,登记卖淫女出台次数,会向客人介绍度假村提供性服务情况,有客人打电话至前台需要提供性服务,其会将情况告知黄某某,由黄某某进行安排,其还会代收嫖资;叶某某、曾某某、卢某某、赖某某负责打扫、清洗、整理度假村澡池、客房;彭某某负责度假村员工及卖淫女伙食。

宁都县公安局于2018年2月11日晚对某村温泉度假村涉及卖淫活动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卖淫女9人及多名嫖客,并于次日对叶连平组织卖淫案立案,对相关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其供述了组织卖淫的基本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叶连平及同案人焦某、黄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叶某某、曾某某、卢某、彭某某、赖某某、魏某某、黄某、吉某某、丰某某、周某、万某某、张某某、龙某某、余某、方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杜某某、杜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勘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移送物品、文件清单,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根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出所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未对卖淫女进行控制、管理,与本院查证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案涉及卖淫女的人数,应以公安机关实际查证人数9人确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组织卖淫行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叶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有违法记录,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叶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某

人民陪审员       罗   某

人民陪审员       邓某某

二0二0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上官某某



以上内容由傅品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傅品权律师咨询。

傅品权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房产纠纷 损害赔偿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债权债务

手  机:138-2727-811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7:00:00-23:00:00)